《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扩展资料

按照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性质,可划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正式组织中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由正式的规章制度作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如军队、政府机关;而非正式组织中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无这种规定,比较自由、松散,如业余活动团体。

按照组织的功能和目标,可分为生产组织、政治组织和整合组织,这是美国社会学家T.帕森斯的分类法。按照组织目标和获利者的类型,美国社会学家P.M.布劳等人将社会组织分为互利组织,如工会;私有者的赢利组织,如商业组织;服务组织,如医;

公益组织,如政府机构。还可以按照组织对成员的控制类型划分为:强制性组织;功利组织,即以金钱或物质控制其成员的组织;规范组织,即通过将组织规范内化为成员的伦理观念或信仰来控制成员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