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离婚需要分户,另立户头的,应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应提供的材料有:

1、申请人书面报告;2、原《户口簿》;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