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有: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6、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