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