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的定义。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彩礼,也没有任何法律对彩礼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彩礼就是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当地习俗给予女方的财物。在彩礼的认定上,应当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区分开来。在一般的赠与当中,动产经过交付、不动产经过登记之后,无法定情形是不能撤销的。而彩礼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目的性、风俗性,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一般来说,要求返还彩礼,必须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是虽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如果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又共同生活,但能够证明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其他情况,法院一般不支持。

三、彩礼返还的范围。由于我国婚礼风俗颇多,各式各样,名目繁多,因此,给付的彩礼也有很多种、很多类,如:现金、金银首饰、家俱、电器、车子、房子等等,这些都属于彩礼。但有些是不应该列入彩礼范围的:一是纯属赠与性质的财物。如双方在谈恋爱过程中自愿为对方购买的礼物、爱情信物、定情物等,这是男女双方为表达情意,赠与对方的,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是与结婚目的无关的,对于这类财物,不好要求返还。二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共同花费。如双方出去游玩的开销、旅游费用,双方家长见面吃饭等消费,都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属于返还的范围。

四、彩礼返还的证明。彩礼的赠送,由于一般都是双方之间的交付,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凭证,所以,当引发彩礼纠纷,要求返还彩礼时,请求返还方往往举证困难,很难证明彩礼交付情况,如果相对方再否认,则法院很难采信,可能会导致败诉的风险。所以,当事人只能找证人,或是采取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法律证明效力相对较低,但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