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的属性认识。

(一)过错具有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属性。具体来说,主观过错形态应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1、故意的主观过错形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的主观过错形态,是指行为人应当预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会导致某一损害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知或者轻信损害结果不会发生的心理状态。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这两种心理状态都是导致过错产生和存在的原因。而过错本身也体现在这两种主观心理状态中,也可以说,行为人有这种主观心理状态,本身就是过错。因此我们得出结论,过错具有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属性。

(二)过错具有客观行为和客观联系的属性。

二、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认定过错,行为人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需要实施危害行为。

(三)法律对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具有否定评价。

(四)在判断过错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