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异地安置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3、结婚满2年(部队驻地结婚、配偶婚前无当地常住户口除外)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城镇义务兵,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申请材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申请材料为:(一)申请人档案;(二)父母或配偶户口本;(三)结婚证;(四)配偶职业证明;(五)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