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以申请程序一、工伤认定申请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申请时间(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申请材料(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受伤害职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首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两个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有关事故证言,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6)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或者事故分析报告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写明事故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就诊医院等);(7)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②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④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⑤属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部门出具明确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⑥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⑦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⑧属聘用、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⑨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⑩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1、申请人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法定监护人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申请范围(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鉴定;(二)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三)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医疗期)的确认;(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仍需要治疗的确认;(五)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3、申请材料(一)填写《苏州市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三)完整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四)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患职业病者请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五)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