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并经干警认真检查登记,罪犯签章。如发现包裹夹带违禁品,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另外补充一个关于罪犯接见的准则:亲属必须持有《会见证》、身份证,并履行登记手续。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会见时不能使用隐语、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会见现场必须有干警直接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与配偶或直系亲属特优会见: (1)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分级处遇在一级宽管的; (2)进入二级宽管半年以上,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末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产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进入普管级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经监狱批准的。 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经罪犯及其亲属申请,每月可安排一次,会见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 罪犯与配偶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或《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优会见的情形,监狱应拒绝安排特优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