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所得的财产”是一个广泛而抽象的概念,无法列举馨尽,婚姻法第17条在具体列举规定了几种一般生活上常见且重要的财产之后,又为免挂一漏万,同时采取了概括性规定,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对这一概括性规定进行解释时,须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所谓“财产”不等于物,也不限于财产所有权,而是指所有的财产权。因此,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不仅局限于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权。其次,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财产权,除了依其性质(如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归夫妻一方享有之外,均应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凡是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中没有确定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而夫妻一方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依法原则上应当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第三,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个人财产权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利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如夫妻一方的婚前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利息,就应归夫妻双方所有,而不是归原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再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租金,应是夫妻共同财产。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有;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