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侵权可以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一起起诉吗

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一般认为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义务人可以只起诉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只起诉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条。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产品责任纠纷的特征

1、对象的广泛性

此类纠纷涉及的对象包括普通日用商品、食品、药品、大宗商品、奢侈品等多种产品类型,其中较为典型和多发的纠纷有,大宗消费品如汽车、家用电器如空调、热水器、保健类食品药品,以及珠宝玉器交易等。产品责任纠纷类型的多样性和关乎民生的特点。

2、责任主体的多重性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运输及仓储人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同时,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也赋予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此类纠纷的责任主体可能呈现多重性。

3、损害后果的复合性

在实践中,产品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害往往不是单一的,除了对产品本身以及其他的财产损害以外,还可能造成人的安全、健康等人身损害,结果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此类纠纷的损害后果呈现出复合性的特征。

4、法律适用的多维性

在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上,调整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较多,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主张自身权利,可能会导致最终结果呈现差异,在法律适用上呈现多维性和复杂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