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变更登记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明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册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济性质的,需提交有关部门资产归属的认定文件;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需提交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行业管理部门专项审批的,需提交批准文件;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验资证明;变更名称的,须提交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6)其他文件、证件。7)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相关法条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