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毕业无法按时入职有赔偿么?

由于公司不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或者是对公司提供的条件不够满意,这样的情况下,属于主动拒绝入职。既然是主动,那么是因为求职者的诉求才导致劳务合同无法顺利完成,那么这个责任方自然也就是求职者。

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入职邀请函,必须在邀请函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入职邀请函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撤回。

所以,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之后,就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就应当与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拒绝录用。否则,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二、单位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合法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大学生在没有毕业的时候就到外面找工作,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表示毕业后到单位工作。如果个人因素导致没有必要无法按时入职的,单位没有责任,也无需赔偿,双方可以解除协议。这里也提醒广大学生,签了就业协议就应该履行义务,按时到单位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