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伤人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应起诉谁?

2000年5月一天凌晨,刘先生从公司下班回家,路过某住宅楼,从楼上落下一个烟灰缸正中刘先生头部。刘先生当场倒地,血流如注,昏迷不醒,"肇事"的烟灰缸则完好无损地落在地上。围观群众赶紧拨打"110",并火速将刘先生送往急救中心。昏迷了60天,耗资17万元,刘先生才保住了命。

尽管刘先生及其家人多次表示,只要肇事者肯站出来道个歉,认个错,"给个说法",一切都好商量。同时该街辖区派出所尽力寻找"真凶","真凶"却仍然是个谜。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将该住宅楼的5家业主、住户及此楼的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统统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3万元。

这起从天而降的"飞来官司"到底该如何了结呢?以如此众多的被告提起诉讼是否合理?关于原告能否起诉,法院应否受理?这主要涉及到程序法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一件民事诉讼的必备条件是:(1)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该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可能出现疑问的是第(2)、(3)两个条件。在诉讼法上,只要原告能指明他所欲起诉的被告方是谁,列明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其清晰程度通常只需足以使法院能够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就算"明确",而并不要求他所指认的被告一定就是实体法上的责任主体。本案被告为该住宅楼二楼以上所有临街业主、住户,显然是明确的(尽管真正的侵权人肯定不会是所有这些住户)。其次,原告在不能指明谁为肇事者的情况下就告他人,算不算有具体的诉讼理由呢?这和前一个问题有相似之处。在这里,诉讼法同样只要求原告能在起诉状中提出一定的理由即可,法院只对此做形式审查,而不追究这些理由到底在实体法上能不能站住脚。所以,本案中,刘先生提起诉讼是合理的,法院也应该受理。当然,起诉是一回事,能不能胜诉就是另一回事了。

该案的侵权事实清楚,过错责任明确,但直接责任人不明确,原告应当如何确定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要行使起诉权,提出了明确的被告即可,至于是否为合格的被告,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尚不能确定导致烟灰缸坠落的直接责任人,但该住宅楼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确定的,所有为5户有产权的为主以及房地产开发商,这5户业主、住户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同时亦为管理人。原告刘先生将5位业主、住户和房地产开发商作为被告,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寻找真正实施对刘先生造成侵害行为的"真凶",这实际上是如何确定侵权人的问题。当然,如果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根据事实证据查明肇事者另有其另有其人的话,也存在着一个变更被告的问题,即去掉不合资格的被告,更换真正的责任为被告,但这也和确定侵权人的过程密不可分。本案的责任人(或者说是"真正的被告")应是对原告实施了侵害行为,且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联系的人。根据常识,显然不可能该住宅楼所有的业主、住户都对原告实施了侵害行为,因此绝不能说所有被告都应承担责任。要想确定真正的侵权人,只能根据可能获得的所有证据尽可能地调查,但法律决不能因此而冤枉那些无辜的业主、住户。可能引起疑问的是:本案是否适用民法上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都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又不知数人中究竟何人造成实际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认为所有行为人都是侵权人。例如,有多人站在楼顶往楼下扔杂物,结果将楼下行人砸伤。行人虽然只是被许多件扔下来的,此时所有扔杂物的人都应该承担责任。但共同危险行为必须有多个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才可能构成,而本案中,显然并非所有的业主、住户都对刘先生实施了危险行为,因此不能将他们都认定为责任人。

对于举证责任,我国民法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都由原告承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举证不能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只有某些特殊侵权行为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的情形。过错认定原则的特殊性在于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无须提供加害人有过错的证据,而由加害人承担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加害人须提出其不承担责任的无过错理由,如果提不出理由或理由不能成立,即指定其有过错,并因而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一般说来,加害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损害是由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或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中,受害人刘先生只需证明损害是由加害人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的即可,被告则需要证明其无过错,否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害赔偿民事责任,如业主、住户可以运用物理学原理证明从其住宅中落下的烟灰缸不可能砸落在刘先生当时所处的位置,或者业主、住户、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义务等。

那么,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可以列为被告吗?房地产开发商一旦将房屋出售给小业主,则房屋的所有权人就由房地产开www.Fdcew.com发商变更为各个小业主。除非因为房屋本身的建筑质量问题而导致他人损害,否则房地产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也被列为被告,这显然是不妥的。如果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不遵守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失误造成房屋不够安全,并因此而导致刘先生受损害的话,当然它有责任。但本案是因为某一业主、住户随意往楼下扔东西而引发的悲剧,显然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对业主、住户的这种疏忽随意行为进行"管理",它不存在失职,因而也没有责任。

如果最终没有找到扔烟灰缸的人,那么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仍无法找出致使烟灰缸坠落的行为人,即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该住宅楼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业主、住户共同承担责任亦无不当,承担责任的大小当然要由法院裁量。

1999年10月在重庆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市民万先生经过某楼前巷道时,被一块重达1.25公斤的圆形砂轮砸伤。受害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者赔偿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4万元。法院将此案列为特殊民事赔偿,用了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方法,结果,楼上共10家住户均不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的责任。法院同时还认为,本案中建筑物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相对不确定,所以他们之间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终审判决:楼上的10家住户各赔偿1293.33元,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10家被告各负担356元。最近,北京也发生了一个切菜墩从天而降,将一位老太太击倒死亡的案件。其家属将在可能将切菜墩从楼上扔下的所有业主、住户同时告上法院,要求这些业主、住户同时按照过错推一窍不通原则来承担责任。

鉴于这些意外事件的频频发生,期望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在住宅小区中加强并强化这方面的教育宣传,必要时也可以在住宅小区设立一些警示广告牌,提醒业主、住户要注意安全,尽可能避免这些不幸事件的发生。同时,再次提醒大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如发生同类的事件,一般都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来追究责任。而过错推定原则采用倒置的举证责任,为避免以后难以举证,物业管理公司平时就要特别注意作好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