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1岁的蒋丹丹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然而蒋丹丹的生活似乎一直没有离开父亲的“朋友圈”。据此前蒋尊玉被控受贿案的庭审供述及证人证言,蒋丹丹出国读书十年,有人给她出学费;她要买房,有人愿意低价卖房;她结婚,有人送她保时捷跑车、钻戒、金条;她孩子满月,红包数以万计。不过,根据蒋尊玉的证言:蒋丹丹只是被动接受其指令,她并不知晓蒋尊玉与其他人之间的利益交换事项。此前向蒋丹丹的“示好”有蒋尊玉的“代言人”李卫平,当时蒋丹丹年龄尚小,蒋尊玉让她称呼李卫平为“舅舅”。私企老板李卫平与蒋尊玉相识于1990年,蒋丹丹从小时候开始,每年从李卫平处获得的压岁钱都不低于1万元。蒋丹丹要出国留学,李卫平送她120万港币作为学费,将这笔钱交给其母亲。后来蒋丹丹结婚,李卫平准备了6根金条,价值98万元,另外送了她一对钻戒。蒋丹丹的两个儿子百日那天,李卫平也准备万元以上的红包。还有其他老板给蒋丹丹送房送车。蒋尊玉在出庭受审时承认,深圳当地一名房地产商人曾以4.5折的低价,将一套价值大约700万元的房产卖给了蒋丹丹。蒋尊玉受贿案中,检方指控,蒋为李卫平在获得高尔夫球场项目、为其亲友子女入学、承接旧改项目上提供帮助。被指控结婚和儿子百日时受贿而对蒋丹丹单独起诉的受贿案中,主要事实则围绕蒋丹丹成年以后与父亲的共同受贿行为。据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4年,蒋尊玉利用历任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深圳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原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田晓红职务晋升提供帮助。蒋尊玉通过女儿蒋丹丹,先后七次共同收受了田晓红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2004年至2011年间,蒋尊玉利用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水务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深圳市城市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晟坚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蒋尊玉通过女儿蒋丹丹共同收受了卢晟坚贿送的价值人民币84.18万元的保时捷轿车一辆。检方认为,蒋丹丹利用其父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责任,蒋丹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昨日庭上,蒋丹丹表示认罪、悔罪。目前该案尚待进一步审理。受贿罪的基本特征犯罪客体(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客观方面(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受贿罪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