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条件
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 不得设立在下列条件:
(1) 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 居民住宅区内和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周围;
(3)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4)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5)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 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 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 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 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意见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8、 单独设立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5间;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2间。单独设立包房和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同一楼层包房均不得少于2间。每间包房的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9、 包房的照明设备有室外或中央控制室调节,包房内不得设置隔断、内锁门装置以及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0、 包房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11、 卫生、通风等设施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2、 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3、 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1、 上海市棋牌室《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
2、 企业章程;
3、 投资人员、拟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省份证及复印件;
4、 《申请设立棋牌室声明书》、《上海市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违法情形调查函》(半年有效期内);
5、 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标明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 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设立包房的还须提供门窗立面图(1.2米以上,0.4平米透明材料);
7、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8、 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9、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10、 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产权人的公章或私章和签名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和日期;
11、 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