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的王凯说父母要与他断绝关系!究竟有矛盾,一定要这么做呢?王凯的父亲说,王凯早年丧母,6岁那年被送到现在的家庭,与他们一起生活。他们夫妻俩把王凯视如己出,可没想到孩子的做法太让他们寒心。王凯14岁开始外出打工,抚养王凯十多年,他给父母的零花钱不超过五百元,买的衣服不超过三件。不仅十几年来很少回家,偶尔回来一次,除了要钱还是要钱!连父亲生病住院都没有探望!更过分的是,儿子现在的媳妇竟然是“骗”来的!王凯的父亲说,有一天儿子突然带了一个小姑娘回家,第二天就要登记结婚。老两口看这个姑娘挺招人喜欢,就把户口本给了儿子,没想到儿子却给他们开了个天大的玩笑!儿子带来的小姑娘只是个幌子!结婚对象却是另有其人!关键是,儿媳的年龄竟然跟婆婆仅仅相差一岁!可看到母亲跪倒在自己面前,王凯却不以为然。儿子的做法伤透了父母的心,他们没想到十几年的抚养换来的竟是如此的欺骗!眼看父母铁了心要断绝关系,这个家庭的矛盾真的无法化解了吗?年龄一样大的婆媳俩又该如何相处呢?王凯的妻子说,他们二人是因为真情走在一起,年龄对他们不是问题。【法律解读】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的同意权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行使。婚姻合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当事人合格。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不仅已达法定婚龄,而且能够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因此,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同意结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临时处于精神错乱中的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属无效。(2)意思表示真实。出于受欺诈、威吓、胁迫和重大误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结婚的表示,以及双方通谋专为表示形式的虚构的婚姻,也属无效。(3)意思表示须符合法定方式。男女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婚姻合意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此以前于其他场合作出的同意结婚的表示,只能认为是成立婚约即订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