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一起来聊一个房屋租赁的一个法律问题,一般双方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都会有这样一条约定,就是如果说任何一个任何一方呢,如果说这个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了,可以提前解除合同,那么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那么实际当中呢会有一些当事人可能会这么理解就是只要我在租赁期限内我这个房子不想租了,我就可以提前通知对方,那么我按照双方约定的这个违约金来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以后我这个房子就可以解除租赁,我可以不租了。那么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呢,双方之间的这个租赁合同签订以后租赁合同呢就是受法律保护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合同期间写出的有两种:一种呢就是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呢,比如说这个房屋不能正常的使用;那么另外一种呢就是协议解除,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呢出租方和承租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合同,那么这个租赁合同是可以提前解除的,如果说承租方呢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想再租了,但是出租方是绝对不同意提前解除,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便双方合同当中有约定去支付违约金,那么也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我是要支付的违约金这个合同就必然可以解除。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