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哪些条文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八条解释是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义务的当事人于合同成立后怠于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将导致合同不能生效的结果,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此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义务的当事人于合同成立后怠于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将导致合同不能生效的结果,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此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于此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其自行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相对方请求赔偿。这里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在区分故意过失的意义上说的,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述,实际就是缔约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近代世界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前契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前的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责任。当事人为缔约而开始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合同缔结阶段,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关系已经特定化,在他们之间按照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然合同还未有效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必要的注意义务。从性质上讲,此种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即构成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变更、撤销的,则缔约过失行为人应对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以来,人民法院审判中遇到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二是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