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P2P集资诈骗的起因P2P技术自诞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但终因点对点网络的拓展性强、传播效率高、可靠性强、用户体验自由等技术特点而不断拓展应用空间。目前,由于P2P行业的不规范野蛮式增长,大量P2P平台只是借网络借贷之“壳”,而行非法集资之“实”,出现了很多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P2P集资诈骗罪通过利用金融类钓鱼网站进行宣传,仿冒程度高,涉及范围广,迷惑性强,收益高,收益快。这些特点导致集资诈骗罪中普遍出现P2P网站经营人卷款跑路、平台资金链断裂、被害人民怨沸腾等情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二、集资诈骗罪在网上应该如何追逃1、“先民后刑”是治理集资诈骗的根本思路从历史传统来看,当社会矛盾冲突激化时,倾向于用刑法来平息矛盾、转移公众视野和落实责任。这种刑法路径依赖同样体现在P2P网络借贷案件中。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集资人与投资人之间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现意思自治的自由,受私法的规范调整。司法实践中,应看到P2P集资案的特殊性,在犯罪构成上未达到排他的典型性的情况下,治理的基本思路应是“先民后刑”,在信息分级披露和风险预警的前提下,给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身权益的空间和余地,当民事、行政手段无力救济时,才动用刑法这种最后法,做到“有救济无刑法”。民事救济手段并不必然比刑事手段效果差,相反会有利于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会使集资的资金链“可能”断裂成为断裂定局,司法处置流动性差等原因,可能造成资产减损,最终损害投资人的财产权益。所谓“资金在流动中产生财富”,资金流动的越快越好,这是经济学的共识。2、“行政前置”是治理P2P集资案的重要路径国家应该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尽快完善相关行政法规,为集资者划清违法与合法的界限,为集资人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在当前行政法规无法快速完备的前提下,至少在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应为集资者留有缓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