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转让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和股东决议,现就转让方在公司的出资转让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一、同意公司股东将原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的全部(或部份)万元转让给,转让金为万元。二、年月日前,受让方需将转让金额万元全部付给转让方。三、至年月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转让双方均已认可。从年月日起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四、公司红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转让后的红利。五、股东自转让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六、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其他约定条款八、本合同一式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一式自转让和受让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股东签名(盖章):受让方:转让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