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权利:(1)当事人有提请、放弃和变更仲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同时,又有权变更仲裁申请以及撤消仲裁申请。(2)当事人有申诉、答辩和提问、质询鉴定人、证人的权利。(3)被诉人的提起反诉的权利。被子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对申诉人提起反申诉。(4)当事人有要求仲裁机关构予以调解或仲裁的权利。(5)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有权要求其指定代理人。(6)当事人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以及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等,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7)当事人有仲裁庭审理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得到仲裁庭开庭通知,有权出席仲裁庭审理,在审理活动中,有权发言、辩论。(8)汉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要求仲裁机构勘验、调查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和开庭审理阶段,都可以行使上述权利。(9)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请求和解的权利。(10)当人事有要求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无论是仲裁庭的先行调解,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调解,都要在双方当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强迫进行。(11)当事人有要求延期审理的权利。当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而不能按时出庭的,有权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12)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仲裁的材料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