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相对人”所负的“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和“国家”所负的“行政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两种形式。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即国家所负的行政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它是指,依据行政法的规定,国家或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支付给公民的金钱义务。这种义务既包括像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等,也包括国家所负的各种债,如国家侵权赔偿金、多收而应予返还的税费等。对它的强制执行,在我国,是指当发生这种给付纠纷时,通过行政诉讼作出支付金钱的判决。如果国家或行政机关不履行司法判决,那么就由法院根据生效的书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
两者产生的前提是相同的,即这两种金钱给付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来“具体”规定的。再者,从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来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构成一对权利义务的矛盾双方,一方的义务就构成另外一方的权利。比如,国家机关应该支付的各种社会福利保障金就构成相对人的财产权。因此,不应该割裂这两种强制的关系,不应该讳言对国家所负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