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借款合同当事人权益案情介绍:2004年-2005年期间,张某及家人共借给A公司总计3000000元,共出具了两张借款借据,均没有记载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010年1月,A公司以车库折抵款100000元;同年6月,A公司向张某指定账户付款1600000元;2011年1月,A公司转账付款给张某2736000元。100000元收据上载明“借款”,1600000元是由张某出具委托书,委托A公司向指定账户付款,委托书中载明“款项”。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上述借款利息。孙律师作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办案经过: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A公司支付上述三笔款项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双方对第二笔支付款项的性质说法不一。张某主张涉案借款约定了利息,主要认为上述160万元是A公司归还的借款本金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