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金属污染环境入罪标准是什么?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明确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二、哪些情况下对污染环境行为加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综上所述,重金属对环境有破坏作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如果排放倾倒重金属,达到排污标准三倍以上的,就可以按照污染环境罪入罪立案。对于构成本罪的,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涉及到企业的,对企业直接负责人判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