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