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于劳动者来说十分重要,只有确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伤理赔、社保办理等方面才可以享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会有一些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那确认劳动关系诉状范本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男,汉族,1980年2月5日生,现住广西北流市XX镇XX坡村上坡组44—2号,身份证号:45XXXXXX051,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广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4XXXXXXXX

住址:钦州市XX大道XX号XX二期XX楼

法定代表人:陈X夫 ,电话:0777—XXXXXXXX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从2010年11月底,原告黄XX经人介绍到被告广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XX县通村水泥路硬化那海至石赵公路工程No6标”工作,此工程实际由广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项目经理黄XX(包工头)具体组织施工,原告被安排任运输混凝土车辆的司机,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2月20日,原告根据被告方安排,在驾驶车辆运输混凝土时翻车冲下山坡,“因外伤致右肘(zhǒu)部疼痛、流血3个小时”于2010年12月20日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

1、右尺骨开放性粉粹性骨折;

2、右肘关节脱位;

3右尺神经断裂;

4、右肘部软组织挫裂伤。12月30日原告转到玉林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到玉林骨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

原告在平果人民医院住院时,被告支付了全部住院费用,但在转院到玉林红十字会医院和玉林骨科医院住院后,被告再没有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也没有继续给原告支付工资,但被告方通过包工头黄XX向原告承诺在原告出院并认定伤残等级后给予适当的赔偿。

由于医药费没有得到保障,原告在2011年3月30日被迫出院在家继续用草药治疗,并于10月份施行了拆除钢板手术,此后原告没能坚持后续手术和治疗, 2011年11月21日原告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12月5日出具[2011]临鉴字第394号《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黄XX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2011年12月开始,原告在承包工头黄XX的陪同下,多次来到被告的百色分公司,要求给予赔偿,被告于2011年12月份给原告开具了《广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月份员工工资表》,加盖被告的印章,证明原告是被告方的员工,并由分公司开具《证明》一张证明原告“是我公司(广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聘请为平果县同村水泥硬化那海至石赵工程N o6标施工人员,于2010年11月31日进场施工,在2010年12月16时驾驶农用车为我公司运输水泥混凝土不慎翻下山坡造成左尺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工作时间不够一个月,计算一个月工资。”倒签开具证明的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在被告的帮助下,原告于2012年2月30日获得由被告投保的“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3万元。原告于2012年2月30日取得保险赔偿3万元后,于当日要求被告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方的工头黄XX说要请示公司方后才能答复,后来黄XX打电话给原告,说公司不同意工伤赔偿,只答应另外赔偿1万元,原告不肯,由此引起纠纷。

原告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2012年3月28日原告向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4月12日

实践中,劳动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往往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应及时要求劳动者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如果确实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平时的劳动过程中也可以收集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证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