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相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是具有一定的劣势的,我们在进行帮助他们的时候,还是需要注意讲究一定的方式方法的,如果他们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我们在提供聋哑人犯罪法律援助的时候,是需要综合考虑他们的身心健康状况的,然后采取合理的方式来进行帮助和引导。

一、聋哑人犯罪法律援助方法

1、法律援助中心在对聋哑人援助工作中始终以“感化、关爱”为指导思想。对那些已经犯罪的聋哑人,不能遗弃、厌恶他们,而是尽力帮助他们早日走到正路上来,以关爱、教育和感化为主,关心聋哑人的心理健康,使他们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引导他们自强、自立,为其学习生活技能、工作技能创造条件。让这些聋哑人真正认识到,虽然身体有残疾,但同样可以自食其力,可以为社会、为人民做出贡献。

2、在法律援助业务中,进一步加强对聋哑人犯罪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弱势人群的合法权利。2005年聋哑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为20件,通过法律援助有20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其中江东区社会律师承办18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2件。针对当前聋哑人犯罪势头有所增加的具体问题,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精神,江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参与“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活动,第一批成立了宁波市江东区东柳街道锦苑社区残疾人法律援助站,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进一步增强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识,健全法律服务工和机制,改善服务环境,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使江东区的针对聋哑人犯罪的法律援助和教育帮助工作更上一台阶。

3、发挥工、青、妇、残等网络作用,利用其自身优势开展对聋哑人的法律援助。联合网络单位,尽量给聋哑人创造更好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对辖区内聋哑人进行国家基本法律的教育,培养他们守法的自觉性,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另外,还应该给他们提供学习专业技能的环境,发挥聋哑人心灵手巧的优势,为其提供优惠政策,帮助他们用自己的劳动谋生。

4、协助各级政府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协助江东区政府指导辖区内福利厂安排一定比例的聋哑残疾人、为他们举办一些适合于他们的职前培训等。真正为他们排忧解难,激发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成为现代社会的有用之人。

二、残疾人犯罪怎样处罚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均低于常人,不指定辩护人则难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情形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灵活性规定。

在我们进行聋哑人的时候,除了要对他们进行提供聋哑人犯罪法律援助,还需要对他们积极的进行教育,或者帮助他们掌握一定的技能,来尽量的避免以后再次出现犯罪的情况的发生。另外,我们在进行处理残疾人的犯罪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