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