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投入资金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七)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