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先来看看反倾销体系的外围利益群体有哪些。倾销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国际贸易的高度自由化,贸易的自由化促使了商品的全球流通,市场有需求才会有贸易。消费者需求产品,有国内的生产销售企业供应,国内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国内的经销商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自然而然会寻求其他的货物途径来弥补国内的市场不足。国内的经销商寻求海外产品弥补本国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国内经销商的角色就成了进口商,进口商在反倾销程序中其实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进口商促成贸易,根本就谈不上倾销与否。进口商引进国外的产品到本国市场,受益的除了进口商本身,还有本国的消费者,更直接受益的就是出口国的出口商。这些人都在受益,那么谁的利益受损了呢?很明显是进口商的国内同行业经营者,反倾销程序的作用就是为了保护进口商的国内同行业经营者。法律是站在公正的角度制衡相关利益的,但是法律往往不是万能的。有些人会利用法律本身的不足来达到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上面所说的进口商的国内同行业经营者,被进口商通过“倾销”行为抢占了市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他们属于利益受损方,法律当然要保护他们的利益。但是这种角色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同行业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购买国外产品从而转变为进口商,这种角色转变以后,岂不是他自己也变成了反倾销所“反”的对象了吗?所以事物总是有两面性的。反倾销,究竟“反”了谁的利益?进口商与进口国的同行业经营商的利益是可以随着自身角色的转变而发生立场的转变,唯一不变的就只有出口商了。反倾销反了出口商的利益,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进口商的利益会毫发无损吗?当然不是!反倾销税是由进口商来买单的。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增加了自己的经营成本,他们会把这些经营成本想办法消化掉,途径无非是适当提高国内销售价格,适当压低进口价格。如果反倾销税导致成本过高,无法再经营该产品,进口商同样面临着失去市场。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往往出口商持积极态度,进口商远没有那么积极,进口商不愿意去配合应诉,只想找现成的有低税率的出口商合作。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对进口商自身的不负责任。试想,如果没有进口商的配合应诉,出口商也会被视为不配合调查而被判高额的统税,根本无法获取低税率。进口商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是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的,进口商积极配合应诉与不愿配合应诉取得的结果也是截然相反的。这种案例,我们实际遇到过不止一两个,在同一轮的应诉程序中,有一家企业的进口商应诉非常积极,提供应诉资料非常积极主动,也非常及时,进口商的举手之劳,为出口商取得了良好的低税率。另外一家应诉企业,进口商持抵触情绪,调查所需的基础资料不愿提供,导致了应诉无法进行下去,最终出口商被视为不配合调查,被裁定为统税。进口商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有着出口商无法取代的地位及自身优势,他们对涉案产品非常了解,对本国的市场乃至选择替代国都非常有发言权。现在很多应诉案例,都由于得不到进口商的理解和支持而失去了胜诉的机会。任由起诉商一家之词以偏概全,提出了对出口商非常不利的言论,如果有进口商积极参与对抗,相信起诉商的言论会有所顾忌,国外调查当局也不会由于一面之词而混淆了视听。进口商应该看到,国内同行业提出反倾销,表面针对的是国外的出口商,实质上完全是在叫板进口商,在反倾销的阵营里,进口商的利益跟出口商是一致的,跟国内起诉商是对立的。进口商应该主动发挥自身的优势,配合出口商,甚至可以指定出口商去参与应诉,来保护好自己的贸易渠道。反倾销,“反”了进口商的利益,所以进口商不可以再袖手旁观,不可以再事不关己,应该学会主动保护自己,与起诉商正面交锋,只有这样才能有机会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