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如下:
1、主持和召开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2、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3、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利润指标。
4、组织讨论和签订公司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组织讨论和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组织讨论和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工作的方案。
7、组织讨论通过公司的章程的修改。
8、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它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9、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职,报股东会批准和备案。
10、决定公司内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报股东会备案。
11、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12、处理其他由股东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