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的认定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徐州律师表示:就本案而言,36桶食用油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是这并意味着商户对执法者的行为就必须“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对于公务人员依仗职权“抢劫”的,必须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执法过程中必须出具执法文件,抽查样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量要求和其他要求。对于如此执法,商户可以向执法者所在部门或者执法监督部门实名举报,就抽查样品数量有异议的,可以向药监局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