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故意瞒报,可以到哪里维权案情201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查明2013年10月27日上午九点半左右,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承建一项目施工工地10号楼发生一起1人高空坠落重伤瞒报安全生产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某建筑公司一百万元罚款。该建筑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称:该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伤的认定应该由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申请人不存在瞒报的行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该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施工工地发生1人高空坠落,对照相关标准伤者的伤情属于重伤,且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有关部门上报该起事故的行为属于瞒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有瞒报事故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的罚款。因此,被申请人对该建筑公司进行处罚并无不当。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认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10人以下(不包括10人)重伤的为一般事故。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是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本案中,伤者自2013年10月27日住院治疗至2014年6月30日出院已超过105日。因此,该事故属于致1人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第二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该案中,在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尽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也对伤者进行了救助,但是没有按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被申请人在事发后近四个月接到举报才获得的该事故情况,故申请人的行为属瞒报。第三在安全生产事故中认定重伤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的问题。事故发生有时涉及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状态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有时必须通过鉴定才能予以确定。安全事故中的重伤与《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重伤不是同一概念。由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对安全事故中重伤的计算方法已有明确规定,即按损失工作日计算,因此对是否重伤无须进行鉴定。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故意瞒报的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