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纵观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规定确立了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为互联网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联网中,侵权行为地不易确定。

终端设备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工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在命令到达目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才能实现其侵权的目的。因此,侵权行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目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从而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而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比较确定的,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认为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二、认定网络侵权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该条规定为: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该条文的解读

这一条规定分为三款,具体体现为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需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二部分还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被侵权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要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此部分为提示规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就属于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一种放任,主观上处于间接故意的状态,这种行为应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就损害的扩大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者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

其二: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如果知道网络用户实施的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却没有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被侵权人权益被侵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该网络用户对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此部分为明知规则,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此种行为,应该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主观上具有对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持放任的间接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知道了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权利,有利于防止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侵权,也有利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应该找谁去讨个说法。

四、侵权行为防不胜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至关重要

发现自己在互联网上被侵权怎么办?

第一、及时把网站上的页面内容进行影像保存,并予以公证;

第二、及时通知并要求网站协助保存、提供侵权人相关信息;

第三、及时向公安或其他负有管理、稽查职能的行政部门举报;

第四、通过司法机关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查询侵权记录;

第五、申请法院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