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如果有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况,可以向律协或者司法局举报。律师开展业务,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信任,如果连一点信任都没有的话,不如不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