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的特征包括主体的多样性;客体的特定性;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一、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二、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三、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四、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1、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2、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3、用地手续不完备;

4、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5、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6、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7、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扩展资料

土地纠纷的解决方法:

一、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三、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