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应提供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需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8. 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各1份: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0.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