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的放弃概念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用,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二、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行使,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自己行使继承权,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三、继承权的保护(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概念包括三方面含义: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否则不享有此权利。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一种实体诉权即胜诉权,而不是诉讼法上的诉权。3、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恢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是恢复继承人的其他权利。(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内,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但超过20年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