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3、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4、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扩展资料

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付款银行,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追索。

保兑行,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