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对保障公民权利有重要作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据介绍,这次修改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注意稳步推进,不求一步到位。草案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对于赔偿范围等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草案暂未列入。修改赔偿确认程序畅通赔偿请求渠道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可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时,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者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为进一步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国家赔偿的确认程序作出修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完善赔偿办理程序增加规定协商制度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没有明确的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缺乏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为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就这一内容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