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缴纳罚款的期限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缴纳罚款的指定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