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属于企业转制形式之一,有关规定如下:1、企业转制,包括转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转合资、合作、承包经营企业,原企业应先与所有职工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愿意到新企业原则上应予以接纳,并与职工重心签订劳动合同。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可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转作职工个人股份或职工组织起来承包企业设备、场地的租金;也可以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改由转制后的新企业日后一并支付,但原企业必须在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明确,并经新企业签章认可;或由新企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确认。2、在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重新就业的,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3、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或在30天内累计裁减职工20人以上的,应制订裁员方案,并按本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程序执行。上述企业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企业职工。4、企业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清偿额补记职工的个人帐户。5、非关闭、破产企业中,离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或从事特殊工种提前返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固定职工,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已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并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市退休职工管理机构缴纳五年医疗费,以补充职工退休期间的医疗费用。在企业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不足55周岁的,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市退休职工管理机构预缴五年医疗费,以补充职工退休期间的医疗费用。6、企业的女职工,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从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或者从工人岗位调整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并报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此类人员从办理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在调整后的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2个月,方可按照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所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7、职工离岗待安置期间,企业按本市下岗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支付基本生活费。8、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可享受一次免费就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一次减免费职业训练。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予以资助。9、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问,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限。符合返体条件的,按《关于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退休手续。失业前在企业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失业一年后仍无法就业,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可在其户口所在申请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