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见死不救,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二是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

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那行为人是触犯刑法的。一般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张某某抱着邻居的五岁小孩出去玩耍,小孩从树上摔下来,张某某却不救导致小孩溺亡,那张三某某的行为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此类“见死不救”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如大街上李四被车撞了,求路人张三救他,张三扬长而去,李四因没有得到张三的求助而死亡,那样张三也不构成犯罪。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因为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明知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而放任不管属于间接或故意杀人。在以往各地审理类似案件时,曾有将普通公民见死不救按故意杀人罪判处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