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执行的相关内容: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财产的范围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债务)。夫妻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我国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但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种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多,无论是80年《婚姻法》规定,还是9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都仍然过于原则和简单,不适应近年我国突飞猛进的夫妻财产状况变化,也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国际法律原则的贯彻。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条件、内容、形式、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相对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二、被执行人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笔者根据执行实践,就被执行人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形式主要归纳为以下二大类:1、夫妻没有离婚的夫妻财产约定。(1)夫妻双方签订相应的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将无法确定获取时间的财产约定为被执行人配偶的婚前财产,或约定为双方父母对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赠与;(2)夫妻将主要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公证分割,并将主要财产约定公证至被执行人配偶名下。2、夫妻办理相应离婚手续并约定共同财产分割。(1)夫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将主要或全部财产协议分割给被执行人配偶,且往往将该部分财产与子女的抚养费、其他债务的承担混合在一起;(2)夫妻通过诉讼,由法院形成调解书,在调解书中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约定,且将主要或全部财产分割给被执行人配偶,往往同时也将该部分财产与子女的抚养费、其他债务的承担混合在一起。共4页:三、执行中对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认定和处理由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确立的时间短,立法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穷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再加之立法的不周延性、滞后性和模糊性等局限,导致了司法分歧的产生。特别是在案件执行中,在遇到被执行人离婚或婚后达成的财产约定时,由于认识不一,在处理上也会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遵循规避法律无效的原则,启动离婚再审程序或由债权人提起确认约定无效的诉讼程序进而确立债务负担,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在债务案的执行阶段直接裁定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因为这样做有可能混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使得婚姻或离婚当事人缺乏其他救济途径,直接损害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协议债务清偿的分担,离婚案的处理并非事实不清,启动再审程序,有悖“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关系性质,对共同债务夫妻财产约定并不改变夫妻与债权人关系性质,并不免除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而应在债务案的执行阶段直接裁定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或直接执行其财产。分歧意见的存在,不仅使一些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因些,在执行中如何理解和认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不容回避。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可以自己约定,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