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不是一定要约定合伙经营期限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书面合伙协议等。并不包含经营期限,只是经营期限一般会影响退伙、解散等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