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