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可以进行抵押担保,如国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国有的交通运输工具等:国有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