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关于网络侵权方面的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知道或者经被侵权人“提醒”后,不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侵害,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请版主们“依法”加强对论坛的管理,以免论坛吃官司;也请网友们能给予配合,发帖时尽量不要对其他人指名道姓地加以指责,但对公务人员可以例外,因为他们应当接受媒体监督,只要不是恶意攻击,就是事实上有所出入一般也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