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人的特征
(一)公益法
从法人分类探讨学校法人的性质也许是一条途径。在大陆法系中,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国)立学校属公法人。私立学校一般属私法人中的公益法人,其设立宗旨以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区别于谋求财产利益的营利法人。在英美法系中,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学校一般属集体法人中的公益法人,以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但在申报时必须载明,一般按公司法人对待,不得接受捐赠,还必须缴纳所谓的“营业”税。
在中国,根据《民法通则》的划分,把法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非企业法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法人。
(二)办学自主权
学校法人仅仅是享有财产权、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流转的法人,还是同时具有“事权”意义上的法人。
(三)财产独立性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独立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根基本支柱之一,而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的最终体现。学校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教育主管部门不承担连带现行;同时,学校内的成员(教师、学生)也不对其债务负责;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校长、学校管理人员也不承担其债务。学校法人的独立责任是由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决定的。学校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即独立于其组成成员,也独立于它的领导机构和下属机构,虽然它们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则是相互独立的。学校法人有自己的法律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利,其责任当然由自己承担。